广东省光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光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Optical Society(缩写GD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从事与光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单位及光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和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团结广大光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光学学术上自由讨论和交流,加强省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我省光学事业的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激光所,邮编:5102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光学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讨论和调查研究;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加强同国际光学科学技术团体和光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开展省内外光学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流;
(四)开展光学科技普及、科技开发、科技推广和科技咨询等活动;
(五)组织光学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工作。对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广泛听取并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接受委托进行光学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七)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八)开展对会员和光学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九)发现并推荐人才,经政府部门委托表彰、奖励在光学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光学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生产和管理等光学从业人员;
(二)热心学会工作,并与学会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联系,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业务与本会的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会员要求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贸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获取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八)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九)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十)列席本会理事长扩大会议及各项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八)发现和推荐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入会;
(九)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