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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0-01-29    浏览人次: 794  
 

粤民函〔2020〕67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社会组织作为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载体,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现就动员我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我省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引导社会组织广大党员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经受住考验,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众志成城,群防群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作用。各类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异地商会要结合广东春节后各地返工人员流动大的实际,加强对各地会员及其亲属的宣传和引导,尽量避免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跨省流动,做好疫情重点地区返粤人员登记和报告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协助社区(村)开展联防联控,加强社区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关爱困难群众等工作;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密切关注服务对象健康状况,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

    三、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工作中行业引领示范作用。各行业社会组织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引导广大会员企业弘扬奉献精神,顾全大局,万众一心,共度难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鼓励支持会员企业加急生产医疗物资、民生产品,调集各类物资设备;食品、餐饮、商贸流通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供应;文化、旅游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呼吁暂停人员集中性文化活动,妥善协商处理好游客行程变更、退团退费及订单延期等后续问题,等等。

    四、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确保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社会组织要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疫情防控职能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科学判断形势、精准把握疫情、有序开展工作。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开展工作。社会组织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重点疫区开展工作。社会组织向疫情重点地区捐赠应通过合法途径,符合实际需要,不支持捐赠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具备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做好社会组织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带头贯彻落实上级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自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社会组织要暂缓、暂停举办年会、研讨会、论坛、培训、换届等聚集性活动。要做好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加强办公场所和个人的卫生防疫,及时掌握工作人员动向和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咳嗽、全身无力等症状要及时引导就医,发生疫情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要切实增强疫情防范意识,引导工作人员坚定信心、科学防控。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本级各社会组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厅(联系人及电话:凌志勇,020-83329583  邮箱:mzt_mjzzj@gd.gov.cn)。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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