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21〕1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处反映。每年11月底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
广东省民政厅
2021年11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凌志勇 020-83724153)
关于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汇聚更多的社会力量和资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党建引领,激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1.强化思想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有关乡村振兴的工作部署和文件内容纳入社会组织党员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政治责任担当,着力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建指导员的宣传引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把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宣传到所在社会组织及党员,团结带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确保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2.强化党建共建。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党组织与村、社区党支部结对共建,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加强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领导,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参与乡村振兴的服务动能。通过搭建与会员单位的党建平台,发动更多会员单位共同参与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推进“党建+乡村振兴”模式,丰富社会组织“进乡村、助振兴”活动,更好地营造党建氛围和活力。
3.强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以脱贫地区脱贫之日起5年为过渡期,社会组织依法登记、年检年报、评估、慈善组织认定、表彰激励等现有支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适当增加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指标和权重。参与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入驻、评比表彰优先推荐,参与乡村振兴的慈善组织公募项目备案优先办理、公募资格优先审定。围绕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健康帮扶、教育帮扶、志愿帮扶等重点领域,以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提升、脱贫人口就业能力提高、脱贫群众扶志扶智为重点内容,党建引领社会组织继续开展各项帮扶活动,推动脱贫攻坚政策举措和工作体系逐步向乡村振兴平稳过渡。
二、坚持服务乡村,健全农村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制
4.重点培育发展乡村振兴类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支持依法成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农村经济合作、文化体育、环保生态、卫生健康、特殊群体服务等社会组织,对主责主业聚焦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申请,依法简化程序,加快办理。推动县级层面建设发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快联合会、促进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和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鼓励在有条件的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
5.广泛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农村实际以及乡村振兴等工作要求,动员引导村民成立服务增产增收、便民生活、移风易俗、教育宣传等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支持乡贤、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依法领办创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它们有序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的组织实施,统筹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着力培养一批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三、坚持多措并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乡村振兴能力水平
6.注重社会组织能力培养。健全社会组织培训交流、典型示范、项目参与、内部管理等培育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资源动员、项目运作、人才建设、专业服务、外部公关等能力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学习培训,重点组织社会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理论、法规、政策文件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性开展社会组织互联网运用、项目立项管理、金融融资贷款、非营利组织财务等专题培训,经常性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内部治理、行业自律、政策解读、法规学习等相关培训。增强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适时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观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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